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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教官之訓練,規定如左:
一、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應於每年年度開始時,策畫辦理兼任政治
教官講習,以研討年度教材施教方法,充實各項教學準備。
二、各級單位,應有計畫的輔導兼任政治教官。
三、各施教單位,應經常以座談、訪問、聽課等方式,發掘教學問題,聽
取受教者反映,予以協助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