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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官兵政治教育教官之選派,規定如左:
一、講課教官:
(一) 軍官級:由各軍官團遴選本單位優秀軍官於「莒光日」電視教學前
,負責課前重點提示及課後補充。
(二) 士官兵級:由本單位正副主官、政戰主管及其他優秀軍官分別擔任
,以達管教合一之要求,必要時得由其上級單位遴員前往施教。
二、輔導教官:負責輔導自修、政訓活動、文康活動之實施,由各級單位
主官、副主官、政戰主管及各級領導幹部分別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