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官兵政治教育教官之選派,規定如左:
一、講課教官:
(一) 軍官級:由各軍官團遴選本單位優秀軍官於「莒光日」電視教學前
,負責課前重點提示及課後補充。
(二) 士官兵級:由本單位正副主官、政戰主管及其他優秀軍官分別擔任
,以達管教合一之要求,必要時得由其上級單位遴員前往施教。
二、輔導教官:負責輔導自修、政訓活動、文康活動之實施,由各級單位
主官、副主官、政戰主管及各級領導幹部分別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