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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工作要領
監察官應體認國軍監察工作之積極性與建設性,以嚴正、廉潔、公明之修
持,把握視察為主、調查為輔、防範重於糾舉、建議重於批評之原則,以
深入基層、解決問題為己任,確保各單位紀律、士氣、效率、風氣 戰力
等之高度水準。
監察官應經常實施部隊訪問,瞭解全般狀況,建立基本資料,統計分析檢
討,並對部隊實際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以為建議改進之依據。
監察官服行任務時發現左列事項,情節輕微,不影響主要任務完成者,得
代表主官就地以指正行之:
一、處理業務失當。
二、運用不力。
三、敗壞軍紀。
四、其他過失。
指正以口頭或書面行之,口頭指正者,事後應補送指正通知單 (格式如附
件五) 。
監察官服行任務時,發現左列事項,應檢舉之:
一、違背國家及革命利益者。
二、誹謗 領袖攻訐長官者。
三、組織非法團體或挑撥是非破壞團結者。
四、觸犯刑章而罪嫌重大者。
五、破壞制度違抗命令者。
六、各項措施陷軍隊重大不利者。
檢舉應以書面向主官 (管) 或上級單位提出之。
監察官服行任務時,發現左列事項,應以建議行之:
一、有關政策制度法令等窒礙難行者。
二、有關上級命令下級執行確有困難者。
三、有關幕僚業務教育訓練軍紀管教之改進者。
四、有關部隊困難官兵困苦之改善者。
五、軍事措施不合要求或漸失時宜或有新見地而認為有改進或變更之必要
者。
六、成績優良之單位或勤務卓著人員之獎勵。
建議以書面報請主官核辦。
監察官服行任務時,發現左列事項,應以報告行之:
一、重大災害及意外損失事件。
二、重大擾民及影響軍譽事件。
三、重大違紀暴行之案件。
四、重大影響戰力士氣之事項。
五、軍中緊急事件。
六、優秀人才或有特殊表現者。
七、工作成績優良或對偶發事件處理適當者。
報告應以口頭 (電話) 或書面 (電報) 向主官 (管) 或上級單位行之,並
應循監察指導系統向上一級監察主管提出扼要之口頭報告,或以「監察通
信」之規定反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