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監察官應經常實施部隊訪問,瞭解全般狀況,建立基本資料,統計分析檢
討,並對部隊實際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以為建議改進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