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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生產事業機構擴增設備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申請
各機構凡為配合就業安置政策或業務發展需要,必須新增設備或就原有設
備作重大之擴充改良而可以提高其生產力時,應先慎重考慮,詳加研究,
根據事實擬訂新增或擴充設備計畫報會審查,經核定後方得辦理。
前條所稱之計畫書格式如附件,其所應附之各項表格不得缺少,惟必要之
設計圖,規格書,工料分析及施工說明應俟核定後再行詳細設計報會核定
,所擬採購或製造之機器設備應儘量避免指定廠牌如必須指定廠牌者,應
另附理由,詳加說明或檢附必要之證明文件。
申請機構須特別注意時效,應根據預定開工或使用之日期而推算其計畫審
查、外匯申請、採購、運輸、報關、安裝、試車等所需之時間,提前辦理
申請,不得藉詞申請審查時太久而擅自先行辦理。
擬訂申請計畫時,應綜合有關情況考慮其可行性,並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與政府經濟發展計畫之關係。
二、對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之貢獻。
三、所需資金之籌措方式。
四、所需技術人員之遴選與訓練。
五、增添設備之市場調查及其利用與經濟年限之預測。
六、增添設備後所需原料及產品市場之調查。
七、投資報酬或還本付息能力及其年限之推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