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廢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車輛牌照
第 三 節 牌照之換發
第 17 條
「使」字牌照,除各大使館館長座車每年換發一次外,餘均每二年換發一
次,其申請換發期間為應屆換發年份之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次年之十二月
二十日止。
第 18 條
「領」字牌照,除第一號隨時視需要調整外,其餘每二年換發一次,其申
請換發期間同前條之規定。
第 19 條
「外」代號牌照,每二年換發一次,其申請換發期間同第十七條之規定。
第 20 條
在牌照有效使用期間,隸屬同一機構之公用車輛或同屬一人之自用車輛互
相更換牌照時,應依規定分別申請重行辦理領照手續,在手續完成前,不
得自行更換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