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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在牌照有效使用期間,隸屬同一機構之公用車輛或同屬一人之自用車輛互
相更換牌照時,應依規定分別申請重行辦理領照手續,在手續完成前,不
得自行更換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