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五 章 基本圖庫存及分發
第 一 節 基本圖庫存
儲存地圖之庫房,應建築堅固,能防盜、防火、防蟲、防濕、內部空氣流
通、光線充足、地上能負荷地圖之重量。
庫房內,除應有足夠之儲圖空間外,應劃出通道及發圖空間。
圖架應採用堅固材料之製品,分層鋪以硬板。每個圖架之長寬,以能容納
平鋪之地圖為準。
地圖應展開平放於圖架上,依圖號或地區 (縣市) 自上而下,自左而右依
次存放。
每個或每組圖架存放地圖之種類、地區 (縣市)名稱、比例尺等,應在圖
架旁懸掛標示版。圖架每格存放之地圖,應在每格外邊用標籤註明圖名圖
號。
庫房入口處,應懸掛地圖存放位置圖,標明地圖種類、地區 (縣市) 及存
放位置。
有新版地圖入庫時,應將舊版地圖取出移存於廢圖間,將新版圖補入圖架
內。並登記新圖入帳,舊圖列入待處理廢圖紀錄表內,廢圖處理依照「國
家機密保護辦法」規定辦理。
發圖機關應設立基本圖帳冊,登記存量、領用機關、領用數量、日期等。
基本圖最低存量標準為五十份,遇發圖至最低存量時,應申請補充印刷。
第 二 節 基本圖分發
基本圖,以供應各有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應用為主。
個人或團體需要非密類基本圖時,應填具基本圖申請單,向發圖機關申請
價購,但發圖至最低存量時,以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申請為優先
(刪除)
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需用密級基本圖,應填具基本圖申請單,由發
圖機關核准後辦理。機密級以上基本圖,由發圖機關轉國防部同意後辦理
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得免費領用基本圖
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需用密類數值資料檔時,應填具申請單,並檢
附基本圖及地形圖數值資料檔管制同意書,向內政部申請。如數值資料檔
為機密級以上者,需經國防部同意。
(刪除)
非密類之數值資料檔得採取網際網路方式免費提供。
前項所謂非密類資料不包括數值地形模型、等高線及影像資料。
發圖機關將密類基本圖發交領用機關時,應在每張基本圖之邊緣或背面編
號,加註領用機關名稱及年月日。
基本圖及數值資料檔機密等級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區分之。
基本圖上含有國防設施資料時,由測製單位擬定機密等級,報請內政部洽
國防部鑑定之。
密類基本圖,應按保密規定保管使用,並在圖右上方加印機密等級、機密
編號。其為機密級以上者應加印紅色圖邊。
基本圖須專人保管,列入移交,不得複製,非經國防部同意,不得攜出國
外。
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因業務需要,得委託發圖機關縮放比例尺。
非密類之數值資料檔得加值轉售。
密類之數值資料檔非經內政部同意,不得自行轉錄、轉售或贈與;亦不得
以加值為由,自行轉錄、轉售或贈與。
基本圖測製完成、或舊圖經修測出版新圖時,應由測圖機關將出版之圖,
分縣編成圖幅接合表,加註說明,製訂成冊,編成基本圖出版通報,分送
各用圖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以利各單位申請價購領用。基本圖出版
通報時關,視基本圖測製進度而定,以每年通報一次為原則。
基本圖、地形圖之申請單及出版通報,由發圖機關統一印製。各單位如有
需要,得向發圖機關免費索取。
基本圖、地形圖及非經網際網路提供之數值資料檔收費數額,由內政部定
之。
本規定有關之書表格式由內政部另定之。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