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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4 條
基本圖測製完成、或舊圖經修測出版新圖時,應由測圖機關將出版之圖,
分縣編成圖幅接合表,加註說明,製訂成冊,編成基本圖出版通報,分送
各用圖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以利各單位申請價購領用。基本圖出版
通報時關,視基本圖測製進度而定,以每年通報一次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