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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組織
本聯社設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
代表大會為本聯社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代表組織之,代表之名額,依各
社員社所屬社員之人數比例定之。
前項代表,由本聯社社員社之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之。
理事會由理事□人 (至少三人) 候補理事□人 (至多不得超過理事人數二
分之一) 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人 (至少三人) ,候補監事□人 (至
多不得超過監事人數二分之一) 組織之,理事、候補理事、監事及候補監
事,均由代表大會中選舉之,理事會,監事會並各設主席一人,由理事、
監事分別推選之。
前項理事之任期為□年 (一至三年) ,監事之任期為一年,均得連選連任
社務會由理監事共同組織之。
本聯社為促進社務健全,得於代表大會,推舉評議員若干人,組織評議會
,督促理監事及其他職員,執行職務。
代表大會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評議員。
二、審核並接受社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三、通過預算、決算及業務計劃。
四、通過社員社之入社、出社。
五、制定或修訂各種章則。
六、規劃社務進行。
七、處理理事、監事、評議員之提議事件。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擬訂業務計畫。
二、決定保證社員社之債務。
三、聘任職員。
四、處理社員社提出之問題。
五、調解社員間糾紛。
六、討論發展區域內合作事業之方法。
七、處理代表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八、處理其他理事監事提出之事項。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查本聯社財產狀況。
二、監查本聯社業務執行狀況。
三、當本聯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本聯社。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並得召集臨時代表大會。
本聯社設經理 (於必要時,得設副經理) 、文書、司庫、會計各一人,由
理事會任用之,助理員、見習生若干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理事
得兼任經理或經理以下之其他職員。
本聯社因業務之需要,得分部經營,各部設主任一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
任用之,受經理之督導,進行專司之業務。
本聯社在區 (重要縣市) 所設辦事處,得各設主任一人,助理員、見習生
若干人,依本聯社章程及理事會之決議,辦理各項事務。
本聯社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聘任之,各種委
員會章程另定之。
理事、監事、評議員、各種委員會,皆屬義務職,但有必需公務費用時,
由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惟理事兼經理及經理以下其他職員,得酌支薪給
本聯社出席省 (全國) 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由理事會提出,於本聯社代
表大會推選之,其任期為一年,但出席省 (全國) 聯合社之代表,被選為
職員時,以省 (全國) 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