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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本聯社出席省 (全國) 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由理事會提出,於本聯社代
表大會推選之,其任期為一年,但出席省 (全國) 聯合社之代表,被選為
職員時,以省 (全國) 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