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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理事、監事、評議員、各種委員會,皆屬義務職,但有必需公務費用時,
由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惟理事兼經理及經理以下其他職員,得酌支薪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