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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少年福利機構綜合辦理者,其設置標準除依第二章至第五章之規定外,其
室外空地或室內總樓地板面積應依其標準高者,但其設備,人員性質相同
者得併同設置。
少年福利機構如有擴充或遷移者,應於擴充或遷移預定日前三個月,依第
四條規定並檢具現有少年安置計畫等相關事項,申請原設立許可機關許可

原設立許可機關應於前項機構實施擴充或遷移預定日前一個月內,依本辦
法等相關規定完成審核。
第一項機構遷移至非原設立許可機關管轄之行政區域者,除應依前二項規
定辦理外,並應向新設立地主管機關依本辦法重新申請許可。
少年福利機構之停辦,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敘明其理由及現有少年安置
計畫等相關事項,報經原設立許可機關許可。
少年福利機構停辦原因消失申請復業者,應於復業預定日前三個月,提出
復業計畫資料一式八份,報經原設立許可機關許可。
前項復業計畫資料應包含服務項目、收費規定、服務契約、組織架構、人
員編制、年度預算書及預定復業日期。
私立少年福利機構之財團法人事項,本標準未規定者,依內政業務財團法
人監督準則之規定。
本標準施行前已核准設立之少年福利機構與本標準規定不符者,主管機關
應輔導其改善。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