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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少年福利機構之停辦,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敘明其理由及現有少年安置
計畫等相關事項,報經原設立許可機關許可。
少年福利機構停辦原因消失申請復業者,應於復業預定日前三個月,提出
復業計畫資料一式八份,報經原設立許可機關許可。
前項復業計畫資料應包含服務項目、收費規定、服務契約、組織架構、人
員編制、年度預算書及預定復業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