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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少年福利機構如有擴充或遷移者,應於擴充或遷移預定日前三個月,依第
四條規定並檢具現有少年安置計畫等相關事項,申請原設立許可機關許可

原設立許可機關應於前項機構實施擴充或遷移預定日前一個月內,依本辦
法等相關規定完成審核。
第一項機構遷移至非原設立許可機關管轄之行政區域者,除應依前二項規
定辦理外,並應向新設立地主管機關依本辦法重新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