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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區域選舉及職業選舉
區域選舉,由每一鄉鎮民代表會選出縣參議員一人,但鄉鎮數超過一百之
縣,得由數鄉鎮合選參議員一人,未滿七鄉鎮之縣,仍應選出縣參議員七
人。其名額分配辦法,由省政府斟酌當地人口交通等情形定之,並報內政
部備案。
鄉鎮民代表會選舉縣參議參議員,以鄉鎮公所為投票所,用集會之方式行
之,以得出席代表總額過半數之投票者為當選,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
舉行再選,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關於縣參議員選舉投票冊票之事務,由鄉鎮公所職員任之,並由出席之代
表互推三人至五人為監察員,在場監視。
職業團體應出縣參議員之名額,不得超過總額十分之三,以每一職業團體
為一單位,各自語職業團體合為一單位,按會員多寡比照分配其應出之名
額,但至少每一單位應分配一名,名額不足分配時,由各單位分別選出初
選人,會同複選之,各單位初選人名額,比照其會員人數定之。
參加職業選舉,以在選舉前依法成立之各職業團體之會員而實際從事該項
職業三年以上者為限。
職業選舉,應由縣政府編定各團體選舉人名簿,呈經選舉監督核定,於選
舉十五日前公告之。
職業團體之選舉,依左列之規定。
一、農會之選舉採復選制,每一鄉農會選出三人為初選人,會同複選之。
但一縣僅有一鄉農會時,由會員直接選舉之。
二、漁會之選舉採直接選舉制,由會員直接選舉之。
三、工會之選舉採複選制,每一工會選出三人為初選人,會同複選之,會
同複選之。但一縣僅有一工會時,由會員直接選舉之。
四、商會之選舉採複選制,由每一公會會員選出三人,並由非公會會員合
選三人為初選人,會同複選之。一縣有二個以上上商會時,由各該商
會之初選人會同複選之。
五、教育會之選舉採直接選舉制,由會員直接選舉之。
六、自由職業團體之選舉採複選制,每一團體選出三人為初選人,會同複
選之。但一縣僅有一自由職業團體時,由會員直接選舉之。
職業團體之初選人,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職業團體造舉縣參議員,由初選人複選者,以得有初選人過半數之投票者
為當選,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舉行再選,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由選
舉人直接選舉者,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職業選舉,應由縣政府就各該團體會所設投票所,並於各該團體代表中指
定一人為投票所事務主任,其他職員為事務員,分任關於投票開票之事務

每一投票歐,設監察員三人至五人,在場監視,由初選人推選之。直接選
舉者,由縣政府就該團體選舉人中指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