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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職業團體之初選人,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職業團體造舉縣參議員,由初選人複選者,以得有初選人過半數之投票者
為當選,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舉行再選,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由選
舉人直接選舉者,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