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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參加職業選舉,以在選舉前依法成立之各職業團體之會員而實際從事該項
職業三年以上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