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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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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省參議員選舉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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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中華民國公民年滿二十五歲,在各議省內居住一年以上,紿省縣公職候選
人考試法所定甲種公職候選人試驗或檢覈及格者,得被選為省參議員。
第 2 條
左列各款人員,停止其被選舉權。
一、現任公務員。
二、現役軍人或警察。
三、現在學校之肄業生。
前項第一款之限制,於各級學校校長不適用之。
第 3 條
省參議員之選舉,以內政部部長為選舉監督。
第 4 條
省政府於編製選舉人名簿時,應編製候選人名簿。
選舉人名簿及候選人名簿開始編製之日期,應於十五日前公告。
第 5 條
省參議員選舉事務,由省政府辦理之。
第 6 條
省參議員選舉日期,由省政府決定,於一個月前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