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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省參議員選舉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中華民國公民年滿二十五歲,在各議省內居住一年以上,紿省縣公職候選
人考試法所定甲種公職候選人試驗或檢覈及格者,得被選為省參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