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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權責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其權責如下:
一、承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之命,掌理全國警察電訊事項。
二、本所施政方針、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
三、本所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陞遷、獎懲事項。
四、本所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五、上級重要命令執行事項。
六、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事項。
七、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八、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九、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十、其他有關本所政策之決定或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重要報告之審核事項。
三、業務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技正,承所長、副所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大所務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督導策進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表報之綜核審閱事項。
四、機要工作之處理、督導事項。
五、重要方案之設計審議事項。
六、技術性及專門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七、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各課、室、中心主管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工作分配、指揮、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及處理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及陞遷之擬議事項。
四、差假時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五、業務研究發展事項。
六、所屬人員之管理、教育及訓練事項。
七、緊急事件之處理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分所長之權責如下:
一、分所所務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二、所屬人員工作分配、監督及考核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及陞遷擬議事項。
四、所屬人員之管理及教育訓練事項。
五、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事項。
六、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七、緊急事件之處理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臺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人員工作分配、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所屬人員考核、獎懲、陞遷之擬議事項。
三、緊急事件之處理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線務員、話務員,承長官之命處理應
辦事項。
本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