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分所長之權責如下:
一、分所所務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二、所屬人員工作分配、監督及考核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及陞遷擬議事項。
四、所屬人員之管理及教育訓練事項。
五、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事項。
六、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七、緊急事件之處理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