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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技正,承所長、副所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大所務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督導策進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表報之綜核審閱事項。
四、機要工作之處理、督導事項。
五、重要方案之設計審議事項。
六、技術性及專門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七、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