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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權責
大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其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
二、預算之審核、流用、追加 (減) 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四、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五、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六、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七、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獎懲事項。
八、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本大隊重要事務之決定或處理事項。
副大隊長襄助大隊長處理隊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大隊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大隊長差假時其職務代行 (理) 事項。
三、隊務之參與及擬議事項。
四、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五、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事項。
六、計畫方案及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七、大隊長交辦事項。
秘書承大隊長、副大隊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大隊務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督導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之綜核及文書處理之督導事項。
四、業務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五、機要文電處理事項。
六、大隊長、副大隊長交辦事項。
各、組、室、中心主管承大隊長副大隊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工作分配、指揮、監督、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設計及督導、處理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遷調之擬議事項。
四、各級業務有關人員工作調整之建議事項。
五、差假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六、執行有關本單位主管業務之指導或支援事項。
七、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八、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之決定或代行事項。
九、大隊長、副大隊長交辦事項。
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考核及勤務執行事項。
二、人事遷調、獎懲按授權規定之決定或擬議事項。
三、隊務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四、所屬員警之管理及教育訓練事項。
五、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六、上級交辦事項。
副隊長權責如下:
一、襄助隊長處理隊務事項。
二、隊長差假時,其職務之代行 (理) 事項。
三、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分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考核及勤務執行事項。
二、所屬員警之管理、教育及訓練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長官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督察員、組員、警務員、偵查員、技士、技佐、小隊長、警務佐、辦事員
、隊員、書記,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