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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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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兵役協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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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第 24 條
(刪除)
第 25 條
直轄市兵役協會得設區分會,並準用鄉鎮 (市) 分會之規定。
第 26 條
各級兵役協會依第十條第三款及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對貧困軍人家屬、
遺族之特別救濟及慰問等經費之籌募規定,應由各該兵役協會訂定,報請
內政部核准實施。
第 27 條
關於各級兵役協會議事及辦事之程序,由各該兵役協會自行擬訂,報請主
管機關核備。
第 28 條
直轄市、縣 (市) 兵役協會及鄉鎮 (市) 分會印信,比照印信條例第十四
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 29 條
各級兵役協會之會址,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就公有房屋撥用之。
第 30 條
各級兵役協會業務經費,依兵役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列入同級行政機關
年度預算。
第 31 條
各級兵役協會財產收支損益及經費開支,悉依有關財務及主計法令辦理。
第 3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