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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兵役協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縣 (市) 兵役協會
縣 (市) 兵役協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三人,由委員推選常務委員三人至
五人,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決議,並負
責推動會務。
縣 (市) 兵役協會委員,依左列規定產生之。
一、縣 (市) 議會代表三人至五人,由縣 (市) 議會推介,由縣 (市) 政
府聘任之。
二、縣 (市) 國中以上學校校長一人至二人,由縣 (市) 政府遴選之。
三、後備軍人代表二人至三人,由團管區司令部推荐,由縣 (市) 政府聘
任之。
四、有關人民團體代表二人至四人,由各該團體推荐,由縣 (市) 政府聘
任之。
五、地方公正人士三人至五人,由縣 (市) 政府聘任之。
六、同級民政、財政、社會、兵役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由縣 (市) 政府
聘任之。
縣 (市) 兵役協會之任務如左:
一、協助縣 (市) 役政機構辦理軍人權益及軍人與其家屬優待事項。
二、協助縣 (市) 役政機構辦理徵兵處理及有關事項。
三、協助縣 (市) 役政機構辦理或自行辦理有關貧困軍人家屬、遺族之特
別救濟、慰問以及經費之籌募等事項。
四、辦理軍人家屬、遺族糾紛之調處及其有關訴訟輔導事項。
五、解答兵役疑問及輔導人民辦理有關兵役申請事項。
六、關於因服兵役而發生之公證輔導事項。
七、協辦兵役宣傳、慰勞及辦理有關兵役行政之改進建議事項。
前項任務,屬於協辦事項者,役政機構應於各項工作實施前,會知該會;
屬於主辦事項者,應自行訂定年度工作計畫實施之。
縣 (市) 兵役協會分組辦事,準用第十一條之規定。
縣 (市) 兵役協會每四個月開全體委員會議一次,每三個月開常務委員會
議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各組會議,由各組召集人視業務需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