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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兵役協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縣 (市) 兵役協會之任務如左:
一、協助縣 (市) 役政機構辦理軍人權益及軍人與其家屬優待事項。
二、協助縣 (市) 役政機構辦理徵兵處理及有關事項。
三、協助縣 (市) 役政機構辦理或自行辦理有關貧困軍人家屬、遺族之特
別救濟、慰問以及經費之籌募等事項。
四、辦理軍人家屬、遺族糾紛之調處及其有關訴訟輔導事項。
五、解答兵役疑問及輔導人民辦理有關兵役申請事項。
六、關於因服兵役而發生之公證輔導事項。
七、協辦兵役宣傳、慰勞及辦理有關兵役行政之改進建議事項。
前項任務,屬於協辦事項者,役政機構應於各項工作實施前,會知該會;
屬於主辦事項者,應自行訂定年度工作計畫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