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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兵役協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縣 (市) 兵役協會每四個月開全體委員會議一次,每三個月開常務委員會
議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各組會議,由各組召集人視業務需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