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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評選及契約管理
各機關應依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需求書,公開徵求廠商提出建議書,交
由機關評選,經評審選定後再行議洽委辦。
前項建議書內容應涵蓋專業技術、服務水準、服務提供方式、資訊人員轉
任及權益保障、專案組織及管理、財務安排、過渡作業計畫、計費方法等
主要項目。
各機關應對廠商之專業能力、技術經驗及財務能力等作全面評選,其評選
參考要項如附件二。

附件二 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廠商評選參考要項
一、基本資格及經驗實績。
二、專業技術能力。
三、人力資源規劃與運用。
四、財務能力。
五、專案計畫管理能力。
六、資訊安全及機密維護能力。
七、過渡作業之計畫管理能力。
八、品質保證能力。
九、整體服務費用。
十、重大附加效益。
十一、風險評估。
十二、其他重要事項。
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服務契約,應訂明委外服務需求、服務水準、服
務提供方式、績效衡量指標、品質保證、變更管理、安全保密、稽核作業
、資訊人員轉任與權益保障、智慧財產權、驗收程序方法、爭議與違約處
理及其他雙方權利義務等主要項目。
前項變更管理,應將因政策、法規之變更或資訊科技之進展,而須變更服
務內容、項目之處理方式及計費原則列入規範。
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之費用,以各機關現有電腦軟硬體、通信設施之折
價及契約期間之費用綜合計算。
資訊業務整體委外服務契約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十年。
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後之新興資訊業務,得由原廠商優先承辦。
各機關辦理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者,應逐年檢討評估廠商契約履行情形
;如有未履行或未達約定之服務水準者,應要求檢討改進;必要時,由各
機關依約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各機關採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者,以編列業務費及必要之人事費為原則
,除有特殊需求者外,不編列設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