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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各機關應依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需求書,公開徵求廠商提出建議書,交
由機關評選,經評審選定後再行議洽委辦。
前項建議書內容應涵蓋專業技術、服務水準、服務提供方式、資訊人員轉
任及權益保障、專案組織及管理、財務安排、過渡作業計畫、計費方法等
主要項目。
各機關應對廠商之專業能力、技術經驗及財務能力等作全面評選,其評選
參考要項如附件二。

附件二 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廠商評選參考要項
一、基本資格及經驗實績。
二、專業技術能力。
三、人力資源規劃與運用。
四、財務能力。
五、專案計畫管理能力。
六、資訊安全及機密維護能力。
七、過渡作業之計畫管理能力。
八、品質保證能力。
九、整體服務費用。
十、重大附加效益。
十一、風險評估。
十二、其他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