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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二 章 遴選方式及程序
第 二 節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4 條
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九條第四款申請者,應向司法院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其格式如附件一)。
二、簡歷表(其格式如附件二)。
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之體檢表(其格式如附件三)。
四、獨立學院以上畢業證書。
五、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經銓敘合格之證明文件。
六、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或講師五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
科目二年以上證明文件(含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合格證書及任教學校
核實出具之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之證明文件)。
七、任教主要法律科目之中華民國法律編著有系統之著作一種,並以獨立
完成及最近五年出版者為限,字數須在五萬字以上,並於每篇詳註參
考書目之章節或頁次,期刊之卷期別及頁次,共四冊。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5 條
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申請者,應向司法院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其格式如附件一)。
二、簡歷表(其格式如附件二)
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之體檢表(其格式如附件三)。
四、獨立學院以上畢業證書。
五、本辦法第二條第四項之證明文件。
六、取得薦任實授司法官資格之證明文件、任主要法律科目之專任教授證
明文件(證明文件比照第十四條第六款辦理)。
七、任教主要法律科目之中華民國法律編著有系統之著作一種,並以獨立
完成及最近五年出版者為限,字數須在十萬字以上,並於每篇詳註參
考書目之章節或頁次,期刊之卷期別及頁次,共八冊。
司法院受理前二條申請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品德調查,並得函請申請人、其曾任職機關(學校)表示意見或提供
相關資料。
二、專門著作審查。
前項第二款專門著作審查,由司法院民事廳、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少年及家事廳廳長為之,並評定其成績。依前條申請轉任最高法院法官
者,並應送最高法院院長審查,必要時得聘請法律學者三人審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