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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申請者,應向司法院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其格式如附件一)。
二、簡歷表(其格式如附件二)
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之體檢表(其格式如附件三)。
四、獨立學院以上畢業證書。
五、本辦法第二條第四項之證明文件。
六、取得薦任實授司法官資格之證明文件、任主要法律科目之專任教授證
明文件(證明文件比照第十四條第六款辦理)。
七、任教主要法律科目之中華民國法律編著有系統之著作一種,並以獨立
完成及最近五年出版者為限,字數須在十萬字以上,並於每篇詳註參
考書目之章節或頁次,期刊之卷期別及頁次,共八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