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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所有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司法院院台人四字第 1000006989 號令
發布廢止
歷史條文    
10.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司法院院台人二字第 0950021662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6、18、23 條條文及附件二、附件四、附件五
歷史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司法院院台人二字第 0950009506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7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件六
歷史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司法院院台人二字第 0950000123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5 條;並自修正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辦
法;新名稱: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
院法官審查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司法院院台人二字第 0950005183 號令公告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
辦法第五條規定,得列入承辦案件之案件類別及計數標準一覽表」
歷史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司法院院台人二字第 0930031068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5、9 條條文之附件一~三
歷史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司法院(九二)院台人二字第 2846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7 條條文
歷史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司法院(九一)院台人二字第 31993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歷史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司法院(91)院台人二字第 24748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12 條條文;本辦法自修正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司法院(89)院台人二字第 12813 號
函修正發布全文 12 條;本辦法除第 9 條修正部分,自九十年一月一
日施行外,餘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司法院(88)院台人二字第 20329 號
函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一日司法院(87)院台人一字第 12829 號函
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