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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考試院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議程
本院會議議程由保訓綜規處編擬,經院長核定後,除有特殊情形外,至遲於開會前二日送達各出列席人員。但機密議案得於會場臨時分送,並於會後收回。
本院會議議程應分列會議時間、地點、報告事項、討論事項及臨時動議。
討論案件應具案由、說明及擬辦,並附相關資料。
下列事項應列入報告事項:
一、上次會議紀錄。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
三、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本院主管之歲入歲出預算及決算。
四、國外考察及國內分區視導考銓業務考察計畫。
五、各種類考試及全部科目免試辦理經過。
六、各種考試增加錄取名額案與依法補行錄取案。
七、考選部、銓敘部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重要業務報告。
八、其他報請核備事項及有關報告。
未及編入議程之緊急或重要事項,得於議程報告事項後,臨時提出之。
下列事項應列入討論事項:
一、關於考銓政策之決定。
二、關於本院施政綱領、年度施政計畫及概算。
三、關於向立法院提出之法律案。
四、關於院部會發布及應由院核准之重要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五、關於舉行考試與典試委員長人選之決定。
六、關於院部會間共同事項。
七、出席人員有關考銓事項之提案。
八、其他有關考銓重要事項。
未及編入議程之緊急或重要事項,得於議程討論事項後,臨時提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