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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考試院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下列事項應列入報告事項:
一、上次會議紀錄。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
三、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本院主管之歲入歲出預算及決算。
四、國外考察及國內分區視導考銓業務考察計畫。
五、各種類考試及全部科目免試辦理經過。
六、各種考試增加錄取名額案與依法補行錄取案。
七、考選部、銓敘部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重要業務報告。
八、其他報請核備事項及有關報告。
未及編入議程之緊急或重要事項,得於議程報告事項後,臨時提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