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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八 章 低酸性及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3 條
低酸性及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生產及加工之管理,應符合附表四生產與加工管理基準之規定。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4 條
低酸性及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之殺菌設備與方法,應符合附表五殺菌設備與方法管理基準之規定。
低酸性及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之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製造罐頭食品之工廠,應置專司殺菌技術管理人員、殺菌操作人員、密封檢查人員及密封操作人員。
二、前款殺菌技術管理人員與低酸性金屬罐之殺菌操作、密封檢查及密封操作人員,應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定之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其餘人員,應有訓練證明。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6 條
低酸性及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容器密封之管制,應符合附表六容器密封管制基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