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勞基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留職停薪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 35 條
低酸性及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之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製造罐頭食品之工廠,應置專司殺菌技術管理人員、殺菌操作人員、
密封檢查人員及密封操作人員。
二、前款殺菌技術管理人員與低酸性金屬罐之殺菌操作、密封檢查及密封
操作人員,應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定之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
證書;其餘人員,應有訓練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