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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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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觀光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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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公文處理
第 38 條
一般公文收到後,由總收文人員,分別摘由、編號、登記、註明收文日期、加蓋公文戳記,分送主辦單位處理。
第 39 條
歸檔案卷,如須調閱參考時,應寫調卷單,經該主管簽章後,向經管檔案人員調取。機密文件得由申請人親自調取。
第 40 條
公文處理,最速件隨到隨辦,速件自收文日起不得超過三日。機密或首長親啟文件,應登記收文簿,原封分別呈送,不得擅自拆封,重要或緊急文件,先行呈核。
第 41 條
文稿核判後,由祕書室分別繕發。
第 42 條
公文發出後,應由收發人員將原文原稿,一併送檔案人員編號、分類、歸檔。
第 43 條
公文送達發文人員後,應即發出,會簽公文,應視同速件處理,重要或繁雜案件,其期限應專案核准。
第 44 條
本局公文處理,除前述規定外,依有關文書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