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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觀光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公文處理,最速件隨到隨辦,速件自收文日起不得超過三日。機密或首長親啟文件,應登記收文簿,原封分別呈送,不得擅自拆封,重要或緊急文件,先行呈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