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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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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四 節 喪葬給付
第 50 條
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請領喪葬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向保險人提出:
一、喪葬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受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三、載有死亡登記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
四、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五、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
第 51 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稱未能協議,指各申請人未依保險人書面通知所載期限內完成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