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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14.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 111126040
3 號令修正發布第 17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 1111260065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增訂第 6-1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 1091260418
號令修正發布第 52 條條文;刪除第 30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三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 1091260004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62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 108126033
6 號令修正發布第 49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四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 1051260137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4-3、47、49 條條文;並增訂第 33-2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四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 1051260003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5、30、39、40、49、57、59、61 條條文;並增訂第
18-1、33-1、52-1 條條文
歷史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 1021280394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4、11、13、14、44、44-2、45、50、52、53 條條文及
第四章第二節節名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4 條第 2 項、第 61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3 款所列屬「
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國民年金保險
基金投資及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其他業務
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
歷史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 1010155276 號令
修正發布第 52 條條文;並增訂第 58-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4 條第 1 項所列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
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歷史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 1010078316 號令修正
發布第 8、12、17、22、23、25、29、30、37、44、47、62 條條文;
增訂第 43-1、44-1~44-3 條條文;並自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 號公告第
11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
月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
歷史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 1000139645 號令修正發
布第 13 條條文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 099014685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0、41、42、49、58、62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 0980217856 號令修
正發布第 52、62 條條文;並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 0970147733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62 條;並自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