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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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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戶籍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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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罰則
第 75 條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76 條
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第 77 條
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拒絕依第六十八條規定提供查證戶籍登記事項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第 78 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未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由其服務機關懲處。醫療機構未依同條項規定辦理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第 79 條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第 80 條
戶長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提供戶口名簿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第 81 條
本法有關罰鍰之處分,由戶政事務所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