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安全作業
第 二 節 船舶解體作業
第 32 條
解體船上之危險物及硫磺、穀物等未全部清除與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裝置未拆除前,雇主不得派人實施切割。
第 33 條
雇主對切割工作應規定由上而下、由外而內,不得上下或內外同時動工;上層甲板實施切割時,下層甲板禁止人員進入。
第 34 條
雇主對切割物應隨時搬離現場,不得阻塞通路,並注意清除切割之尖銳金屬碎片。在通路附近之切割尖銳物或洞隙,均應有明顯標示或圍柵。
第 35 條
雇主使勞工以氧乙炔焰從事切割工作時,其對有關乙炔熔接裝置、氧乙炔熔接裝置及其他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作業,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八章第六節之規定辦理。
第 36 條
雇主對氧氣及乙炔鋼瓶之運輸、搬運與儲存,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四章第三節及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 37 條
(刪除)
第 38 條
雇主於船舶解體前,除依有關規定迅速處理船上存放之各種油料,並應將船上易燃之油布、木料或爆炸性物質、石綿等予以清除;如屬油輪應依本規則有關清艙之規定辦理。
第 39 條
雇主對油輸解體作業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油管之拆除,應使用不發生火花之工具。
二、啟開油艙蓋,封閉艙內油管。
三、於切割油艙時,應設可燃性氣體警報器,並於作業前測定燃性氣體之含量,使其含量不超過爆施下限之百分之四。
四、於甲板或油艙兩側開設多處相對窗戶或使用通風管或其他抽風設備,以便排除艙內可能積存之可燃性氣體、有害氣體,以保持艙內通風。
第 40 條
雇主對裝載硫礦、小麥穀類及其他因化學作用而產生有害人體之物質之船舶應實施掃艙清艙。
第 41 條
雇主對於冷凍船解體,應將冷凍夾層之木板拆除,次拆中層防熱體(軟木及玻璃棉、泡棉),分區(段)拆除,並隨時搬運離船。雇主使勞工進入艙內前,應開啟冷陳艙蓋,並測定艙內有無缺氧、毒性氣體及可燃性氣體,確認安全無虞後始可進入工作。工作中不得使用明火照明。
第 42 條
雇主對船舶拆解冷凍設備管路或釋放冷媒時應指派具有實際經驗人員操作。
第 43 條
雇主使勞工進入油艙、機艙、貨艙、冷凍艙或客艙中,清除存油、木料或其他廢品時,至少應有二人以上交互前進方式同行;進入前,應測定艙內有無缺氧、毒性氣體及可燃性氣體,確認安全無虞後,始可進入工作。作業中,勞工應攜帶氣體自動警報器。
第 44 條
雇主遇強風、大雨、雷電交加及不良天候時,不得使勞工從事掃艙、打撈、切割、搬運拆除木料及廢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