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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雇主於船舶解體前,除依有關規定迅速處理船上存放之各種油料,並應將船上易燃之油布、木料或爆炸性物質、石綿等予以清除;如屬油輪應依本規則有關清艙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