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雇主對於冷凍船解體,應將冷凍夾層之木板拆除,次拆中層防熱體(軟木及玻璃棉、泡棉),分區(段)拆除,並隨時搬運離船。雇主使勞工進入艙內前,應開啟冷陳艙蓋,並測定艙內有無缺氧、毒性氣體及可燃性氣體,確認安全無虞後始可進入工作。工作中不得使用明火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