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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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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附檔:
附表一 兼任股長相關類科及相關經歷.PDF
附表二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職務等級表.PDF
附表三 灌溉管理組織處長薪給表.PDF
附表四 三等十級灌溉工程人員甄試相當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類科.PDF
附表五 主任工程師相關科系.PDF
附表六 調派灌溉工程人員及灌溉管理人員甄試、考試類科、科別、學系及相關類科、職類.PDF
附表七 農田水利會職務職稱與灌溉管理組織職務職稱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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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就職離職、差假、訓練
第 40 條
灌溉管理組織新進或調派人員應於接到派令後三十日內就職,除有正當理由並經處長核准者,得延長十日外,未於限期內就職者,屬新進人員即予註銷進用,屬調派人員依規定議處。
第 41 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離職或調職者應於三十日內將經管財物及事務交代清楚。但調職者,其交接手續繁雜或須候接任者,得報請處長核准延長之,且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 42 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支薪均以實際在職日數計給。新進人員於實際就職之日起薪。
第 43 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任職未滿五年,且已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離職手續;其離職生效日比照第六十四條第二項屆齡退休人員之規定辦理。
第 44 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出差及請假,應覓人代理或由主管指定人員代理。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請假、公假、休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應休畢之休假日數、未休畢之休假加班費等相關事項,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
第 45 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訓練,分為職前訓練、在職訓練及升等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