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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二日農業部農水字第 113804102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5、16、19、62、66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七日農業部農授水字第 1138041070 號函勘
誤第 5 條條文第 2 項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1116038
715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16、19、27、32、37、44、64 條條文;增
訂第 65-3 條條文;刪除第 68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4 條第 1 項序文、第 7 條第 4 項、第 14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19 條第 1 項序文、第 35 條第 2 項、第 62 條所列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
部」管轄;第 5 條第 1 項序文、第 31 條第 2 項、第 32 條、第
33 條第 4 項、第 48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
利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111603815
3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三;第 4 條條文
之附表三,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1106030539
號令修正發布第 5、7、8、16、20、28、32、34、37、66、67、81 條
條文;增訂第 65-1、65-2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109008316
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1 條;並自農田水利法施行之日(一百零九年十
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