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之一 營運困難民俗調理業之紓困
民俗調理業有下列情形者,為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事業: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或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起,任連續二個月平均營業額,較一百零八年下半年或一百零八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百分之十五。
民俗調理業者有前項以外特殊狀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團體專案認定者,亦屬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事業。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符合前條規定之民俗調理業者,每業者補貼新臺幣一萬元,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營運困難民俗調理業者申請前條之補貼,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受理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提出。
前項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得補正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不予受理。
前條補貼之受理申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委任、委託相關機關(構)或團體辦理者,該機關(構)或團體於完成申請案件審查後,應將審查結果送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