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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5.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十一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 1101667613 號
令修正發布第 8、9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四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 110166392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14、23、25-1~25-5、30 條條文;增訂第 29-7 條條文
;除第 25-3、25-4 條條文自一百十年五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年六
月三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七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 1101661994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4、8~10、23、25、25-2、25-3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 1091662474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23 條條文;增訂第 25-1~25-5、29-1~29-
6 條條文及第四章之一、第五章之一章名
(原名稱: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住
宿式機構藥商補償紓困辦法;新名稱: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二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 1091661451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30 條;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