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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1 條
民俗調理業有下列情形者,為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事業: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或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起,任連續二個月平均營業額,較一百零八年下半年或一百零八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百分之十五。
民俗調理業者有前項以外特殊狀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團體專案認定者,亦屬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事業。